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延安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延安,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265号原告:孙延安,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志丹县。被告:周磊,男,30岁许,住志丹县。原告孙延安与被告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孙延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延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