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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浙江驰茂机械有限公司、高传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浙江驰茂机械有限公司,高传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992号原告:吴建平,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浙江驰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8栋1616室。法定代表人:方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高传付,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告吴建平与被告浙江驰茂机械有限公司、高传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因吴建平在指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