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7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应秀文、缪爱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秀文,缪爱真,张帮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7997号申请执行人:应秀文,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缪爱真,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被执行人:张帮调,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7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应秀文与被执行人缪爱真、张帮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缪爱真、张帮调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44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缪爱真、张帮调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缪爱真、张帮调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缪爱真、张帮调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