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褚永平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褚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3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蕾。委托代理人:辛军,男,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代理人:王正文,男,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褚永平,女,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郑子阳(褚永平之夫),男,汉族,系青岛联众会展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褚永平强制执行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李沧区费征字[2014]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李沧区费征字[2014]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辛军、王正文,被执行人褚永平的委托代理人郑子阳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2014年11月19日,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局合并成立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由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并自2015年2月2日起启用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印章。2015年9月21日,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李沧区费征告字[2014]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以被执行人褚永平与郑子阳于2014年6月19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女孩)的行为违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褚永平按照青岛市2013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731元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47193元,并告知褚永平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该告知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褚永平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2014年11月12日,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李沧区费征字[2014]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褚永平征收社会抚养费47193元,同时告知逾期缴纳每月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告知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该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褚永平直接送达。被执行人褚永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26日,褚永平、郑子阳夫妇以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共同向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分期付款并获批准,褚永平、郑子阳夫妇应于2015年1月31日前缴纳76437元,余款76437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缴纳。2015年1月28日,褚永平、郑子阳夫妇缴纳了76437的社会抚养费,余款未缴纳。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李沧卫计〕强催字〔2017〕第04号《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催告褚永平于收到催告书次日起1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23596.5元,逾期履行义务则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催告书于2017年2月28日邮寄送达。褚永平亦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李沧区费征字[2014]1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褚永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青岛市李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职能现由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担,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褚永平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3596.5元,并自欠缴之日(2017年2月1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三、被执行人褚永平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瑞霞审 判 员 施镜如代理审判员 赵海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