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0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新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新良,林葵英,吴瑞华,陈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829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被执行人农新良,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林葵英,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吴瑞华,男,1964年9月08日出生,汉族,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丽旗,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农新良、林葵英、吴瑞华、陈丽旗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5)南民初字第81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815号判决书作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