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崔金仓与安来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仓,安来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529号原告:崔金仓,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被告:安来住,男,汉族,1961年9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仓诉被告安来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崔金仓负担。审判员 阿曼·阿拉巴拉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米得 ·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