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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崔金仓与安来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仓,安来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529号原告:崔金仓,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被告:安来住,男,汉族,1961年9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仓诉被告安来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金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崔金仓负担。审判员 阿曼·阿拉巴拉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米得  ·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