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02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覃春兰、周慕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春兰,周慕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694号申请执行人:覃春兰,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钟山县。被执行人:周慕堂,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春兰与被执行人周慕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唐万勇审判员  何 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