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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平安街68号。负责人:张立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号保利中心第1层02单元、第2层02单元、第18-19层。负责人:曹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兵,男,该银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响,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南。法定代表人:赵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武,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国,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46号。法定代表人:杨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一,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奎,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宇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69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2元,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2元,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0752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