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玉新、黄林英、焦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玉新,黄林英,焦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312号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新区阳安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张仲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玉新。被告:黄林英,系被告邓玉新之妻。被告:焦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玉新、被告黄林英、被告焦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