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与段银涛、杨国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段银涛,杨国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9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住所地:襄城县紫云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培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涛、郭军旗,该行职工。被告:段银涛,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襄城县。被告:杨国永,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出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诉被告段银涛、杨国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一丹审 判 员 刘花蕊人民陪审员 岳 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相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