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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国萍与刘楚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萍,刘楚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5民初2555号原告:李国萍,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怡秋,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玲,广东巴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楚书,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李国萍与被告刘楚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刘楚书尚欠原告李国萍分红款30200元,该款分两期支付完毕:第一期1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152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双方一致同意被告将上述款项划入原告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户名:李国萍,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城南支行,卡号:62×××65)中。二、若被告刘楚书没有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原告有权就尚欠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本案受理费2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季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丽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