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窦文与殷磊、刘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殷磊,刘军,杨宏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257号原告:窦文,男,个体工商户,现住敦煌市。(未到庭)被告:殷磊,男,敦煌市建荣市场对面”海信专卖店”业主,现住敦煌市建荣市场对面”海信专卖店”。(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文,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告:杨宏旭,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文与被告殷磊、刘军、杨宏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窦文负担。审 判 长  付有辉代理审判员  何运韬人民陪审员  张桂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