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窦文与殷磊、刘军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殷磊,刘军,杨宏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2民初257号原告:窦文,男,个体工商户,现住敦煌市。(未到庭)被告:殷磊,男,敦煌市建荣市场对面”海信专卖店”业主,现住敦煌市建荣市场对面”海信专卖店”。(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文,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告:杨宏旭,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文与被告殷磊、刘军、杨宏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窦文负担。审 判 长 付有辉代理审判员 何运韬人民陪审员 张桂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