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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术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睿,刘术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马睿,女,汉族,1983年8月18日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园小区。被执行人刘术卉,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大学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虎头园小区双睿幼儿园。马睿申请执行刘术卉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术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83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13580元、执行费22480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2017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刘术卉向申请执行人马睿共支付案件款100万元。2017年4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术卉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万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剩余案件款508300元、诉讼费1358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3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按原判决内容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