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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雅杰与卢青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雅杰,卢青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804号原告:常雅杰,女,198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涉县。被告:卢青洋,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涉县。原告常雅杰诉被告卢青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雅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雅杰撤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