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贺伟、韦士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贺伟,韦士锋,韦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367号申请执行人陈贺伟,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韦士锋,男,汉族,1993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韦电军,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所地献县。陈贺伟申请韦电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2)献民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就该生效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4)献执字第00251号。故此次属重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贺伟的执行申请。执行费972元不予收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