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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与刘福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刘福全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799号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住所地庆安县。法定代表人:张雪松,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分场场长,住庆安县。被告:刘福全,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庆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系被告之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庆安县。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诉被告刘福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黑龙江省庆安县水稻良种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