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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世华与李家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华,李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村民。被执行人李家新,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警察。本院执行汪世华与李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新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家新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81010000371893071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