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汪世华与李家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华,李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274-1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华,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村民。被执行人李家新,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警察。本院执行汪世华与李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家新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家新在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81010000371893071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