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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明飞王耀斌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飞,赵明亮,王耀斌,张棋辉,赵明摇,祝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飞,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侯审,2017年2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被告人赵明亮,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201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2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10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王耀斌,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2009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侯审。被告人张棋辉,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侯审。被告人赵明摇,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侯审。被告人祝正权,男,1996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侯审。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赵明飞抱着自己儿子、女儿,坐在由其朋友张某驾驶的皮卡车的副驾驶位置,当车行驶至綦江区某高速路口附近210国道一斜坡时,由于被害人唐某驾驶的车辆在前面突然刹车,由于被害人唐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停车,使被告人赵明飞所乘坐的车辆紧急刹车,导致被告人赵明飞女儿的额头撞到了副驾驶前面的仪表台上。被告人赵明飞随即要求张某将车开到被害人唐某的车辆前面停住,被告人赵明飞下车将被害人唐某的车辆拦住与其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挽打,被旁人劝开,此时一辆警车经过,车上民警询问双方是否有什么纠纷,双方均表示没有事情,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赵明飞认为自己是该地土生土长的人,在外面又认识一些朋友,输不起面子,想要找人打回来。于是被告人赵明飞先后联系了被告人祝正权、赵明摇、赵明亮、王耀斌、张棋辉等人,并告诉自己被打一事。当晚8时许,被告人赵明飞、祝正权在綦江区某路口与被告人张棋辉、赵明亮、赵明摇、王耀斌汇合,并带着从路边的木柴堆里捡的6、7根木棒,一同乘车到达被害人唐某家经营的位于綦江区的某门市外,被告人赵明飞发现在门市里坐着看电视的被害人唐某后,率先持木棒冲进门市对被害人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张琪辉、祝正权、赵明亮、王耀斌、赵明摇等人随即亦持木棒围殴追打被害人唐某,被害人唐某的父亲唐某1在劝阻的过程中也被赵明飞等人打伤。2015年9月2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唐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明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耀斌,赵明摇、祝正权,赵明亮,张棋辉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11日,2017年2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明飞的父亲赵某某与被害人唐某1、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赔偿二被害人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30000元,被害人唐某1、唐某对被告人赵明飞、赵明亮、王耀斌、张棋辉、赵明摇、祝正权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唐某并向公安机关表示拒绝作进一步的伤情鉴定。被告人赵明飞、赵明亮、王耀斌、张棋辉、赵明摇、祝正权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明飞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赵明亮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王耀斌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被告人张棋辉、赵明摇、祝正权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飞、赵明亮、王耀斌、张棋辉、赵明摇、祝正权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明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明亮的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二、被告人赵明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王耀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张棋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赵明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被告人祝正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明飞、王耀斌、张棋辉、赵明摇、祝正权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瓖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