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小红与谢有斌、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红,谢有斌,高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490号原告:蒋小红,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谢有斌,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告:高玲,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蒋小红与被告谢有斌、高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谢有斌因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振武审 判 员 蒋满颖人民陪审员 陈昌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贤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