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186岳红亮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红亮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红亮,男,1979年5月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红亮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红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岳红亮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某酒店与客户吃饭并饮酒,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岳红亮驾驶苏D×××××小型轿车搭载张某等人沿S336省道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某小区浴室门前。后因苏D×××××小型轿车占据车道,被告人岳红亮与苏F×××××小型轿车驾驶员顾某发生纠纷,顾某报警。交警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岳红亮饮过酒。经鉴定,被告人岳红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0mg/100ml。被告人岳红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岳红亮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岳红亮所驾驶的苏D×××××小型轿车的物证照片;书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岳红亮驾驶证、机动车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苏D×××××小型轿车的车辆信息、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人张某、顾某的证言;被告人岳红亮的供述和辩解;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红亮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红亮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及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红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钱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