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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灿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灿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1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灿华,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陈灿华被控危险驾驶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陈灿华先后驾驶闽E×××××号小型面包车和闽D×××××小型普通客车,从事校车业务。2016年10月26日16时许,陈灿华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闽D×××××小型普通客车(无校车资格证),从平和县大溪镇下村小学出发,接送学生放学,行驶至大溪镇下村村洋坑组村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查,陈灿华驾驶的闽D×××××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核载人数6人,实载人数15人,其中学生12人,超过额定乘员载客150%。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扣押的车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证明、车辆查询信息、被告人陈灿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1等9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陈灿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陈灿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灿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审理期间,陈灿华向本院预交款项4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平和县大溪镇下村村洋坑组村道及现场基本情况。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大溪镇下村小学校长,2016年9月份,其在学校门口看到陈灿华用私家车接送学生,有对他口头制止。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大溪镇下村小学保安,其从上学期就看到陈灿华用私家车接送学生上下课。陈灿华平常都是驾驶面包车直接在学校门口接送学生。4.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大溪镇下村小学原校长,现为该校教师,其从今年上半年就有听说陈灿华驾驶面包车接送学生,其有时在路上看到他用私家车接送学生,但没办法制止。5.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子陈活跃在大溪镇下村小学就读,自2016年9月1日开始,陈活跃上下学均由陈灿华接送,双方约定费用等学期末支付。平时,陈灿华将车停在下村村坎头祠堂附近,其母亲带陈活跃到祠堂处上车,放学时,其母亲到祠堂处将陈活跃接回家。6.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其孙女陈奕瑾在大溪镇下村小学就读,自2016年9月1日开始,陈奕瑾上下学均由陈灿华接送。平时,陈灿华将车停在下村村坎头祠堂附近,其妻子带陈奕瑾到祠堂处上车,放学时,其妻子到祠堂处将陈奕瑾接回家。7.证人陈某6的证言,证实其孙子陈天赐在大溪镇下村小学就读二年级,平时,陈天赐上下学均由陈灿华接送。8.证人陈某7的证言,证实其孙子陈钧权在大溪镇下村小学就读,陈钧权上下学均由陈灿华接送。平时,陈灿华将车停在下村村坎头祠堂旁边的广场,其带陈钧权到广场处上车,放学时,其到广场处将陈钧权接回家。9.证人陈某8的证言,证实其孙女陈雅馨、孙子陈梓轩在大溪镇下村小学就读,自本学期起陈雅馨、陈梓轩上下学均由陈灿华接送。平时,陈灿华将车停在其家旁边路口接送。10.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陈灿华母亲,陈灿华自去年下半年起就驾驶尾号为689号面包车载学生,今年新买的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陈灿华便一直用新车载学生。其系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的所有人,该车是陈灿华买的。11.被告人陈灿华的供述,供认其自2015年9月起驾驶闽E×××××号小型面包车接送学生。2016年2月,其购买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后,便用该车接送学生。2016年10月26日下午,其与往常一样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大溪镇下村小学载12人学生后,在路上顺载一名手抱小孩的同村中年女子,行至大溪镇下村村洋坑组村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其购买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将该车过户给其母亲曾某名下,平时均是其在驾驶。自2015年9月至今,只要学生有上课,其都有接送,每趟载的学生都有十几人。每个学生每学期收费1000元,有的学期初就交费,大部分待学期末收取。12.到案经过,视频资料等,证实2016年10月26日,陈灿华驾驶闽D×××××号小型普通客车并严重超载行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13.驾驶证查询证明,证实陈灿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14.平和县教育局的证明,证实闽E×××××号车和闽D×××××号车均未取得校车资格,并未在教育部门报备;陈灿华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未在教育部门报备。15.车辆信息查询,证实涉案车辆基本信息情况。16.户籍证明,证实陈灿华的基本身份情况。17.现金存款凭证,证实陈灿华向本院预交4000元。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灿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及校车安全法律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陈灿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灿华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灿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玉和人民陪审员  林进六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2.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下列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侦查:(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