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甘肃信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信和投资有限公司,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118号原告:甘肃信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栋,公司经理。被告:孙小平,汉族,干部,住合水县。甘肃信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投资公司)与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和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小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和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0.02元从2014年7月5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3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后,被告将借款利息清至2014年7月5日,之后未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找不到被告,遂提起诉讼。孙小平未作答辩。信和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孙小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2、借据1张,证实孙小平借款的事实。经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5日,孙小平因生意周转向信和投资公司借款20万元,信和投资公司给孙小平转款后,孙小平给信和投资公司出具借据1张:”今借到甘肃信和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款日期从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8月5日,借期6个月,保证到期一次还清。借款人孙小平,2013年2月5日”。借款到期后,孙小平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孙小平向信和投资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孙小平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违约,信和投资公司要求孙小平归还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孙小平出具的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信和投资公司未提供有利息约定的证据,故信和投资公司要求孙小平按月息0.02元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信和投资公司要求孙小平给付逾期利息应从其约定借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应从2013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归还之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孙小平归还甘肃信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70元,公告费600元,由孙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娟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