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长清与朱承君、苏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清,朱承君,苏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民初232号原告:张长清,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朱承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苏学兵,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原告张长清与被告朱承君、苏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长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承君、苏学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长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承君、苏学兵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和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2月14日,被告朱承君因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苏学兵担保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本息,并签订了民间借款合同。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本息。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2月14日,被告朱承君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利率2%,约定2016年12月31日还款,并由被告苏学兵作为担保人,借款合同由原告张长清、被告朱承君、苏学兵签字。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清与被告朱承君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凭,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朱承君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苏学兵作为保证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的利息约定为月息2分,主张逾期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承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张长清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苏学兵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承君、苏学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美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