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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宗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08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宗山,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杨宗山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刑初5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宗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杨宗山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1408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宗山银行存款10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盛桥分理处,账号:62×××76)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分行,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