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乾伦与王贵平、王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乾伦,王贵平,王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32号原告陈乾伦,男,汉族,1984年5月4日生,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贵平,男,汉族,1982年3月3日生,住庆云县。被告王丽红,女,汉族,1971年12月24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乾伦诉被告王贵平、王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贵平驾驶的登记在王丽红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原告已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贵平驾驶的登记在王丽红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春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