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21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武陂检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磊通过手机微信与吸毒人员杨某进行毒品交易,并通过手机红包转帐的方式收取赃款人民币200元,随后被告人李磊在黄陂区人民医院急诊大厅门口,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状物品3颗(俗称“麻果”),白色晶体状物品1包(俗称“冰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杨某身上查获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状物品3颗,白色晶体状物品1包,从被告人李磊身上查获作案手机一部。经现场称量,被查获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状物品重0.29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状物品重0.21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状物品及白色晶体状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现场查获的毒品,毒品扣押决定书,提起、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毒品入库单,被告人李磊的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材料、微信截图、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毒品检验鉴定书以及被告人李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磊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涉案毒品依法应予以没收,毒资依法应予以追缴。被告人李磊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二、对涉案毒品、毒资依法予以没收。对扣押的其它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钦波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喻思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