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民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小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吕小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5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北路。法定代表人:徐广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小芳,女,1975年7月8日出生,住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银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小芳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8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上诉人吕小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8民初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清文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代理审判员 孙有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