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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曹先义、明文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先义,明文华,明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095号申请人:曹先义,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明文华,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明章维,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先义与被执行人明文华、明章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12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