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东平等开设赌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平,杨磊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47号之二被执行人李东平,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杨磊磊,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李东平、杨磊磊因犯开设赌场罪,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豫088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李东平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磊磊罚金10000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东平、杨磊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查询李东平、杨磊磊银行存款情况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磊磊银行存款4976元。未发现李东平、杨磊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东平、杨磊磊入监服刑,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4976元,余下15024元未履行,对于被执行人李东平、杨磊磊应缴罚金,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东平、杨磊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条件成就时,本院立案庭将重新立案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王保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