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韩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666号原告郭某某,女,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被告韩某某,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韩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晓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