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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8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唐山市成诚工贸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成诚工贸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821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成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李连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王艳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唐山市成诚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撤销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京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