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婷与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婷,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5执940号申请执行人:赵婷,女,汉族,初中文化,吉木萨尔县人,现住吉木萨尔县,个体。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大专文化,奇台县人,奇台县。申请执行人赵婷与被执行人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0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5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石磊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志 军审判员 亚 生 · 如 则审判员 热合麦提·铁木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