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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营军与秦红涛、张秋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营军,秦红涛,张秋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254号原告:张营军,男,1988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被告:秦红涛,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被告:张秋灵,女,197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系秦红涛之妻。原告张营军与被告秦红涛、张秋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张营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营军负担。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