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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凯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于立晶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凯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凯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A区A1内2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泽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立晶,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乙烯加油站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四路6号4门203室。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凯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于立晶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于立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凯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850741.3元及利息。哈尔滨凯若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于立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于立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于立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