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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990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房屋、人口地2.7亩归原告所有;3、子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承担每月300元,于每月2日前给付,直至年满18周岁;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郑某1,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郑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三年,××××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郑某1,现已成年。****年*月**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年*月**日,被告将原告接回***村家。****年*月*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恋爱三年,后组建家庭并生育子女,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长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短时间的分居生活也尚不足以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家庭感情,及时沟通交流,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不足,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因此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暂时不宜解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继军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