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张歌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国土资源局,张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元锋,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朝旭,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张歌强,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偃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偃国土资执罚(2016)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7509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