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方庆红与李美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红,李美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2304号原告:方庆红,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高新区东区西小龙堂村***号。被告:李美堂,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高新区孙村镇南顿邱**号。原告方庆红与被告李美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庆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美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庆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方庆红与李美堂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美堂承担。事实和理由:方庆红与李美堂于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方庆红与李美堂相识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一般,李美堂对家庭没有责任心。李美堂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对方庆红精神及心理造成了很大伤害,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方庆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李美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方庆红与李美堂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较好。2013年6月28日,方庆红与李美堂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方庆红婚前育有一儿一女,女儿方盼盼已结婚,儿子现17岁,跟随方庆红共同生活。李美堂婚前未生育子女。婚初,方庆红与李美堂感情较好。2017年,双方发生争执,李美堂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已达半年。2016年11月2日,方庆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美堂离婚。本院认为,方庆红与李美堂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建立了良好的婚姻基础。方庆红与李美堂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偶有争执,也是在所难免,方庆红与李美堂之间并无根本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处理问题,对于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倍珍惜,双方是能和好的。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于方庆红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方庆红与李美堂尽快结束分居生活,双方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方庆红与被告李美堂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方庆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