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忆典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忆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理人徐蕾蕾,董事长。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忆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丰路鑫茂公寓写字楼A栋313。法定代理人邵要平,经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忆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1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忆典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13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史锐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