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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余明信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1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明信,男,出生于贵州省石阡县,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石阡县。201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明信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明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余明信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耀华路6号鞋业店门前,趁被害人邓某下车之机,将被害人停放在此处的粤E×××××号宝马小轿车内副驾驶座上衣服口袋中的一部Iphone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96元。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余明信犯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明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告人余明信的供述,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订单截图、发货单、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复函,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明信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明信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明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明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戴 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文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