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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王旺多、林群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王旺多,林群肖,钭玉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2民初126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77号。负责人:严秋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骁鹏、章津滔,该行员工。被告:王旺多,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林群肖,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钭玉珍,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告王旺多、林群肖、钭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王旺多、林群肖共同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7394.55元,利息2850元,罚息7282.87元,并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被告钭玉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虹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钭玉珍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旺多与被告林群肖于1996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0日,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告王旺多签订随贷通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提供100000元随贷通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底,借款人只能在该授信期限内自助、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借款月利率为15‰,每笔借款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利随本清,逾期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2016年10月22日上述贷款到期后,被告王旺多、林群肖未按约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2月23日,两被告尚欠借款本金77394.55元,利息2850元,罚息7282.87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旺多、林群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7394.55元,支付利息2850元、罚息7282.87元,并从2017年2月24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被告王旺多、林群肖负担。该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虹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