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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黄清华、温少东等与陈少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华,温少东,陈少玲,曾友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147号原告黄清华,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广东汕尾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原告温少东,男,1955年8月12日生,汉族,广东深圳人,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方展鹏、方国基,系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玲,女,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广东海丰县人,住汕尾市海丰县。被告曾友捷,男,1970年12月23日,汉族,广东海丰县人,住汕尾市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华、温少东诉被告陈少玲、曾友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华、温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0.35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605.18元,由原告黄清华、温少东负担。审 判 长  李革明审 判 员  王健茹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春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