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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3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秦文瑞与李月标、史淑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瑞,李月标,史淑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3732号原告秦文瑞,男,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联系。被告李月标,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濮阳市,联系。被告史淑冉,女,汉族,1982年4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李月标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瑞与被告李月标、史淑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月标、史淑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68元,由原告秦文瑞负担。审判员  董明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涵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