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文才与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才,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04民初82号原告:赵文才,男,XXX,汉族,无业,住XXX。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委会,住所地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法定代表人:赵文胜,主任。原告赵文才与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委会(以下简称万屯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才、被告万屯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文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854元;2、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利率2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8年至2003年在黄土坎乡万家屯村任会计职务期间,为被告进行垫付款共计23854元,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万屯村委会承认原告赵文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当庭陈述、记账凭证、谈话笔录在卷为凭,证据材料经开庭审查,具有证明效力,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万屯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诉讼主张为被告垫付款23854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告主张的利息高于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被告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本案诉争的借款于2003年4月在被告处进行记帐,故被告应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才借款23854元。并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238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元,由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乡万家屯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春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 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