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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殷迪与黄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迪,黄海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676号原告:殷迪,男,侗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贵州省碧江区人,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黄海明,男,1985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县人,住贵州省印江县。原告殷迪与被告黄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殷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迪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迪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殷迪负担。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庆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