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殷迪与黄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迪,黄海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676号原告:殷迪,男,侗族,1992年6月25日出生,贵州省碧江区人,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黄海明,男,1985年2月9日出生,贵州省印江县人,住贵州省印江县。原告殷迪与被告黄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殷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迪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迪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殷迪负担。审判员 张 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庆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