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2、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1,王某某2,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男,1970年7月27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王某某2,男,1961年5月23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66年3月28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