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代泉与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泉,王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876号原告:王代泉,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菲,男,成年,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王代泉与被告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代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