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代泉与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泉,王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876号原告:王代泉,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王菲,男,成年,汉族,居民,现住址。原告王代泉与被告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代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