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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星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京0101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星辰,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泰斌,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星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星辰及其辩护人林泰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王星辰在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5号新世界二期某公寓美容院内,盗走被害人姜某放在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728元),后被民警抓获。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星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崇文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破获报告、起赃经过,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王某2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赃证物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王星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星辰辩护人林泰斌认为,被告人王星辰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星辰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星辰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星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星辰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的财产所有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星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星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 理 审 判 员   石 魏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晨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