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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牛和生与郝金付、李天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和生,郝金付,李天成,邯郸市峰峰矿区康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836号原告:牛和生,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冠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金付,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娜,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地邯郸市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康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大峪镇西村。法定代表人:郝玉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娜,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和生与被告郝金付、李天成,第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康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和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900元,由原告牛和生负担。审 判 长  严玉梅代理审判员  王凯平人民陪审员  吴瑞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