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无业。2016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书军,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保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陈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被告人张某在石家庄市某某花园小区租住时,认识了在该小区开烟酒店的常某。张某谎称自己是某电梯公司老板,骗取了常某的信任。2016年3月16日,张某以需要向国税局局长送礼为由,采用赊账形式从常某处骗取价值人民币6380元的烟酒等物品。2016年3月28日、31日又以自己的哥哥做石材生意急需用钱、自己到北京买车需要路费为由,骗取常某现金共计40000元,后逃匿。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的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3、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张某在石家庄市某某花园小区租住时,认识了在该小区开烟酒店的常某。张某谎称自己是某电梯公司老板,骗取了常某的信任。2016年3月16日,张某以需要向国税局局长送礼为由,采用赊账形式从常某处骗取价值人民币6380元的烟酒等物品。2016年3月28日、31日又以自己的哥哥做石材生意急需用钱、自己到北京买车需要路费为由,骗取常某现金共计40000元,后逃匿。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刘某、赵某、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石家庄市长安分局建安路刑警中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河北某电梯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张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常某支付宝支付明细,借条,某便利店出具的收款收据,张某和常某出具的收款收据,认罪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胤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