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3执815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曾福蕊、梁晓河��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福蕊,梁晓河,曾庆盛,韦瑞机,曾庆全,李伟兰,曾庆芳,朱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815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曾福蕊,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梁晓河,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曾庆盛,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韦��机,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曾庆全,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李伟兰,女,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曾庆芳,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朱素珍,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曾福蕊、梁晓河与被执行人曾庆盛、韦瑞机、曾庆全、李伟兰、曾庆芳、朱素珍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福蕊、梁晓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已执得的部分��产外,本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曾庆盛、韦瑞机、曾庆全、李伟兰、曾庆芳、朱素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福蕊、梁晓河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曾庆盛、韦瑞机、曾庆全、李伟兰、曾庆芳、朱素珍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骥代理审判员  李德达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泽锋 关注公众号“”